一公司狀告城管局索賠1元錢
  稱自己的地被別人違法蓋上簡易房,向城管部門投訴無果;海口瓊山區城管局:已履行職責,積極作為
  □記者 陳標誌 文/圖
  本報訊 海口一投資開發公司稱自己持證的一塊200平方米的土地,被他人違法蓋上簡易房對外出租。為此,該公司向海口市瓊山區城管局投訴,要求城管部門依法拆除地面上的違法建築。後來,該公司認為城管部門行政不作為,將瓊山區城管局告到法院,請求法院確認被告行政不作為行為違法,並索賠經濟損失1元錢。9月18日上午,瓊山區法院對該案開庭審理,將擇日宣判。
  原告海南嵩陽投資開發有限公司訴稱,該公司於今年5月19日以郵政快遞的方式,向被告瓊山區城管局郵寄了一份投訴函,向被告投訴該公司位於海口府城中山路57號的一塊200平方米的空地,被不明身份人士強行建設違法建築,請求瓊山區城管局拆除,但瓊山區城管局遲遲不履行職責,屬於行政不作為行為。
  原告向法院提出了4條訴訟請求,包括“請求法院確認被告行政不作為違法”、“判令被告賠償我公司經濟損失壹元整”等。
  被告瓊山區城管局答辯稱,該局收到投訴函後,遂派工作人員到涉案地塊現場調查取證。經核實,該地塊上存在建築物,繫上個世紀90年代所建的多間簡易瓦房,已全部出租。之後,城管部門已向建房業主下達了《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》,責令建房業主於2014年5月21日前自行拆除違法建築、清理場地並恢複原狀。被告認為,其已履行職責,積極作為,不存在原告所訴“不作為”的情況,建議由有關職能部門處理此事。
  “我們投訴的違法建築拆除問題,被告卻稱‘由有關職能部門處理’,這難道不是典型的行政不作為嗎?”原告認為,被告並沒有將實際情況調查清楚,就連違法建房的業主是誰也說不清楚,《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》上只籠統地寫“建房業主”,執法隊員簽名一欄,只是寫“瓊山城管局”,並沒有執法隊員的名字。被告還認為,城管稱“簡易房是上個世紀90年代所建”,其實大部分是新建簡易房。  (原標題:一公司狀告城管局索賠1元錢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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